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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一带一路”应重视法律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2015-08-25

  国际商报:您认为中国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投资方向或领域?


  徐永前:从投资领域看,目前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比较具有投资前景的是汽车制造、林业资源、农业生产等。


  俄罗斯是中国汽车出口的主要对象国之一,过去几年里都是中国汽车最大的出口市场。俄罗斯的汽车制造业整体并不发达,但是市场需求却一直比较旺盛,因此是一块值得挖掘的领域。像力帆集团近些年就一直深耕俄罗斯汽车市场,已经连续5年成为在俄市场销量第一的中国汽车品牌。


  其次,俄罗斯拥有得天独厚的森林资源,但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例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较落后、交通条件不佳等,目前外资主要集中投资于森林开采和初级加工,相对而言对林业产品深加工外商投资较少,因此,对中资企业而言,对木材原料深加工进行投资具有一定的前景。


  再次,俄罗斯农业发展相对滞后,生产能力落后和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非常突出。近年来,俄罗斯一直在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并加大投入力度。2015年,俄罗斯农业部批准1710多个投资项目,贷款总额676亿卢布。同时,俄农业部指出,为了确保加快实现进口替代和国家计划指标,必须吸引4000亿卢布的投资总额。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俄罗斯进行农业投资也具有一定的前景,比如,新希望集团去年就在俄罗斯投资了5亿美元用于开发农业项目。


  国际商报:能否请您再谈谈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徐永前: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能源行业准入风险。哈萨克斯坦近年来出台政策法规,限制外国资本对其能源领域的投入,限制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石油开发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并规定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哈萨克斯坦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就使得在能源领域的外国投资者完全丧失了对于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的可能性。


  2.劳资关系风险。近些年来,一些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入资金建立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大批雇佣当地普通工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劳资纠纷。中国企业需要认真研究和执行哈萨克斯坦有关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与当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期有效规避因劳资纠纷带来的风险。


  3.环境保护风险。哈萨克斯坦在1997年7月15日即颁布施行了《环境保护法》,之后又陆续制定颁行了相关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初步建立一套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2009年6月,哈萨克斯坦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和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危害生态环境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进出口限制的法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进口危害生态过时工艺技术和旧设备。所以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项目投资,尤其是那些涉及能源类开发的项目一定要遵守哈萨克斯坦的《环境保护法》,否则,受到的损失就不仅仅是缴纳罚款,还很有可能被作为限制中国企业投资经营的口实。


  4.资本运作的风险。鉴于上市公司的国际性(资本、股东、项目跨国性)、资本运作项目跨多个司法辖区,由于项目在不同司法辖区受到不同法律管辖,风险往往较高。2005年中国企业进行的最大一宗并购案,即中国石油收购哈萨克斯塔PK石油公司案,被收购方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的国际石油公司,而其油田,炼油厂等资产全部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并在加拿大、美国、英国、德国和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以拥有“优先购买权”为名向加拿大地方法院提出阻止中国石油收购PK石油公司交易的请求。在这一案例中,涉及至少5个司法辖区和3个国家的主体,其中复杂程度及风险程度可略见一斑。


  5.贸易壁垒风险。贸易壁垒是世界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通常做法之一,哈萨克斯坦许多商品从中国进口,对其市场影响巨大,哈萨克斯坦通过签订国际协定和提高进口关税的方式,已经在实行差别待遇。哈萨克斯坦新的税法对部分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关税税率远远高于8.6%的关税平均水平,如糖类,肉类熟食为30%等,从技术性贸易壁垒看,哈萨克斯坦对部分中国商品做出了特别检测规定,由于中哈两国产品的技术标准不同,哈萨克斯坦的特别检测必然加重中方企业的负担。


  国际商报:如何有效防范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这些风险?


  徐永前:我认为防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关注政策导向。中国企业规避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首先就需要研究哈萨克斯坦的立法政策变化,注意相关领域的立法活动,以便随时调整投资方向,避免或尽量减少因为哈萨克斯坦法律调整所造成的损失。


  2.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单项法律风险评估。在投资项目论证阶段,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同时对该具体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做出投资决策。对于具体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列出影响做出评估判断的因素项,并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情况予以微调,还可以添加新的分析因素,最后运用分析方法对该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得出评估结果。


  3.强化法律服务。到国外投资,法律服务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服务是从始至终的,不分阶段的,从项目可行性论证开始,至项目结束时终止,都必须聘请法律专家提供相关服务。


  如果项目投资额较大,则应该同时聘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如果是在当地实施的投资项目国内法律专家参与的机会可能不是很多,此时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一般情况下与当地法律专家沟通会存在一定障碍,因为法律知识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并且动辄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稍有差错便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4.要坚决维护自身的权利。无论如何防范和小心谨慎,纠纷和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对待纠纷和争议,尤其是面对外国的当事人,处于异国他乡的陌生环境,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维护自身的权利,采取得力措施,穷尽一切国内和国外救济手段,在多数情况下公平正义都能够得到捍卫。


  国际商报:您长期从事境外投资和法律安全建设方面的研究,您认为中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应该在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徐永前:根据我们的经验,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通常会选择两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模式:一种是以中国本土律所为主协调人,与投资东道国本土所合作提供法律服务;另一种是直接选择国际大所提供法律服务。我一直主张以中国本土律师事务所为主协调机构和牵头人。


  中国本土所,包括大成在内,曾协助大量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相对而言,我们对企业的很多情况有更深刻和全面的了解。这几年走出去的企业也面临着很多风险,特别是一些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和重点领域中的企业、高新技术等产业中的骨干企业。我们认为,务实有效的做法是,着眼培养中国本土的国际化中介机构,由他们作为财务、投行、法律机构的总牵头人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应注意,中国牵头律所负责的工作不仅仅是沟通协调,还包括结合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公司、证券、税收等政策与法律法规和境外律所的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评估;研究投资所在国的产业准入限制和国家安全审查等重大问题,就获得审批的策略提供整体方案;陪同企业实地考察项目,并参加初步洽谈;设计、研究项目交易模式和交易框架,出具书面意见;负责境内外法律的衔接问题;共同起草、审阅法律文件;在完成投资并购后,整合业务所涉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服务资源,为中国企业制定一体化的境外国有资产风险防范方案;提供项目运营阶段的法律服务,包括合规工作、日常运营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


  以中国本土律师事务所为主协调机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是出于对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考虑。以大成律师事务所为例,大成已经建立一个覆盖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具备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一站式高效母语法律服务的能力,在金融、能源、矿产等涉及国民经济安全的重要领域,我们作为主协调人时,都会严格控制披露信息的范围,避免境外机构过多了解中国企业的商业计划,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


  第二,增加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运营效率。由中国律所牵头,统一梳理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和境外国有产权情况,推荐、管理、督导各境外律所的工作,并统一向企业报告,可有效弥补企业内部资源不足的问题,并助力企业真正做到境外风险管理的整合。


  第三,增强问责性,由中国律所牵头并向企业就法律服务的质量负责,可确保高效尽责的服务质量,在一些法治化程度低、法律服务水平较差的国家,中国律所的监督把关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以本国律师事务所为主协调机构也是国际惯常做法。


  记者手记


  2015年,“一带一路”战略从顶层设计和规划走向落地实施。4月,习近平主席成功出访巴基斯坦,并签署了多项涉及中巴经济走廊建设的政府间合作文件和商业文件;5月,习近平主席出访白俄罗斯,出席中国-白俄罗斯地方经贸合作论坛,并与白俄罗斯总统共同见证首批企业入驻中白工业园。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以产能合作、关通天下、自贸区和国外产业园区为核心的新机制,新平台将在沿线65国渐次展开。


  对中国企业而言,在“一带一路”国家携手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战略大背景之下,一方面获得了走出国门、全球配置资源的战略机遇,一方面也面临着境内境外更严峻的风险、责任和挑战。


  在法治丝路建设大势所趋,深层的文明交融和文化交流凸显价值的大背景之下,组团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如何制定受所在国保护的国外园区规则?如何有效预防项目落地后的法定代表人风险等?值此2015年中国500强企业高峰论坛(“500强论坛”)召开之际,本报特就法治丝路建设有关事宜专访了法律安全论坛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永前。


  徐永前


  法律安全论坛秘书长,中国安全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198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国家标准)评审专家、《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行业标准)主笔人、人大律师学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础实务》(法律硕士教材)主编、《公司法辞解》主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为众多大中型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供境内外一体化专业服务。(文章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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