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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走出去”企业坐好汇率“过山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委员会 www.ccpitgs.gov.cn 2018-08-09

  最近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越来越像开过山车,不是“跌破关口”就是“收复失地”,然后“再次跌破创新低”又“低位反弹刷新高点”。不仅仅只有进出口企业在坐汇率的“过山车”,任何做境外投资、跨境融资的企业都在“车”上。

 

  今年4月初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约为6.27,如果此时企业在境外签署了需要在8月中旬之前完成交割的对价为2亿美元的投资或收购协议,8月初时会发现美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已经接近6.82。如果这时购汇,仅因汇率波动原因,就需要多支付约1.1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多出约8.77%的溢价。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律师、合伙人苏萌表示,对从事境外投资、跨境融资的企业来说,当前除了面对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的严格监管外,汇率波动也成为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而如今,中国金融市场已经能提供一些外汇衍生品协助跨境交易企业达到锁汇的目的,给坐“过山车”的企业系好安全带。

 

  外汇衍生品助力规避汇率风险

 

  市场上有很多机构声称可以做外汇交易,对于不少企业而言可能仍会心存疑惑:在线外汇交易平台是否合规?可否从其他企业拆借外汇?能否去找境外的外汇交易平台或银行经纪人做外汇交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否也对包括我在内的广大企业开放?

 

  苏萌认为,对于号称做“外盘期货”、可以代理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国外交易所外汇期货产品的平台,需要格外关注其业务模式是否在规避我国外汇局、证监会对外汇和衍生品的监管。任何涉及境内境外资金平行对敲的安排都非常可能构成地下钱庄,这向来是外汇管理局严厉打击的外汇违法违规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允许的情况(比如外汇资金池项下的成员企业间的外汇委托贷款),现行外汇监管制度原则上并不允许企业间自由以外汇的形式进行拆借;此外,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外汇交易本身也需要以已搭建了合法有效的跨境资金通道为前提,国有企业更是需要严格遵守套期保值为目的等要求。

 

  据苏萌介绍,国内合法的外汇交易场所主要可以分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其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下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者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一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如香港金融管理局等)。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其通常不具备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资格,结售汇的需求也是通过与上述这些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中具备结售汇业务资质的主体(通常为商业银行)开展一对一的外汇交易业务来满足的。这类业务所形成的市场即场外/柜台市场(OTC)。外汇衍生品OTC市场中,银行作为衍生产品的卖方、企业作为衍生产品买方达成交易。可用于人民币/外汇套期保值对冲汇率风险的衍生产品包括远期结售汇(RMB/FCYForward)、人民币外汇期货(RMB/FCYFutures)、人民币外汇期权(RMB/FCYOption)、人民币外汇掉期(RMB/FCYSwap)等,这些都属于OTC市场常见的外汇衍生产品。

 

  金融衍生品的种类和功能远不止外汇套期保值,而是品种繁复多样,包括融资利率的锁定、违约风险的对冲、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等。在通常的“走出去”交易中,衍生品交易被广泛使用于配合各类投资、并购及融资交易,在多层主体的跨境交易下作为“组合拳”的一部分,协助管理复杂交易安排下的各种成本和风险。但同时,在另一些交易中,衍生品交易也可以“C位出道”,成为实现商业目的的主要交易手段,比如通过权益交换契约(equityswap)等股权类衍生品直接进行的海外投资,企业可以在提前锁定成本上限的前提下,委托金融机构垫资收购标的,之后再通过到期实物交割形式完成交易。“无论是辅助性的对冲,还是直奔主题的收购标的,能够更好理解和运用衍生工具的企业往往能倚赖这种更加精细和多元化的交易安排,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商业环境中取得更多的优势。”苏萌称。

 

  自身合规风险亦须防范

 

  “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实际执行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汇政策变化的直接影响。”苏萌提示。外汇局于2018年2月13日发布的汇发〔2018〕3号文开放了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选择差额结算的交割模式,极大程度地降低了资金占用,为市场参与者所广泛欢迎;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于2018年8月3日发布相关决定,自2018年8月6日起,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将从0调整为20%。“受该政策影响,市场预期远期购汇的锁汇成本也会相应上升。”

 

  无论市场环境如何,从企业防范自身合规风险的角度出发,外汇监管合规都应当是格外重要的一环,任何参与外汇违规的行为都要绝对避免。

 

  苏萌提示,境内外汇监管方面,以汇率产品为例,除真实需求背景、投资者适当性、产品、交易头寸等适用于结售汇业务本身的合规性规定外,如果相关衍生品交易及其增信安排构成内保外贷,担保方还需要承担跨境担保登记义务,并需要确保从事衍生交易的境外主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对于境外金融监管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也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受限于相关法域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如以欧盟区的银行作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对方会要求在签署ISDA主协议的同时,签署并入EMIR(即《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相关要求的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补充协议(ISDASchedule),否则可能拒绝交易。此类补充协议要求境外对手方对自身机构性质作出相应陈述,并相应地涉及一系列EMIR项下已生效的和将会在未来生效的交易报告、核账以及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等义务。此外,作为结算交割的前提,申请并获得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也是企业需要与境外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前提前安排的。(文章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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