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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助企业开拓东盟市场

发布时间:2016-01-21

  原产地规则是什么?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为货物市场准入提供制度保障,决定了哪些中国产品可以出口享受对方关税优惠,也确定了外方哪些产品可以减免关税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就是为了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优惠关税政策,用以识别和判定中国和东盟国家货物国别的标准。


  中国海关组织拟订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牵头开展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对外谈判,并依法负责有关的实施工作。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中,海关合理设计原产地规则,坚持进出口并重,推动构建更高效的全球和区域价值链,进一步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济合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原产地规则有什么优点?


  优点一:表述更加清晰,规则适用更加灵活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将原产货物分为三类:完全获得产品、完全从原产材料获得以及非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主要是指动物、植物、矿物等初级产品,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为了方便理解,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中,特别对成员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列举说明,具体包括果实、花、蔬菜、树、海藻、菌类等。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成员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增加了完全从原产材料获得条款,解决了利用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再生产的问题。从最基础的初级产品加工至最后完成品,如果都使用中国或东盟国家的原产材料或零部件,这样的产品就可以适用此条款。我国地大物博,很多加工产品都能满足上述条件,增加了该条款,有利于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对于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称为非完全获得产品,主要是针对多个国家或地区参与加工的工业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中,海关充分考虑双方需求,在现有适用40%增值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对矿产品、化工品、木材及纸制品、纺织品、陶瓷制品、金属制品及杂项制品等涉及《协调制度》中七大类共计46章的产品,可适用税则改变标准。为和税则改变标准配套,原产地规则专门针对纺织品章节调整了微小含量的计算标准,允许基于重量计算微小含量的比例。修订后的原产地规则结构更为完整,适用灵活,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实施效果。


  为了满足非完全获得产品的加工制造需求,现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允许累积。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中,进一步简化了累积规则的表述,使之更加便于理解。


  优点二:适用直接运输规则更加简便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简称为直运规则。如果货物因各种原因需要经过第三方(过境国)中转才能抵达进口国(包括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则该货物在中转过程中应当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也未经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的其他加工。为保证上述要求得以有效落实,通常情况下,对于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进口人需要向海关提交中转方海关签发的证明文件。为了便利东盟原产货物通关享受关税优惠,我国海关积极改革原产地规则中直运规则的应用模式,简化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解决了长期困扰东盟国家的直运单证提交问题。


  优点三:申请原产地证书范围进一步扩大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确定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的重要单证。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中,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主体由出口商扩展到出口商和生产商,将有效解决我国生产企业在申请原产地证书中遇到的困难,进一步提升了便利性,维护了我国广大生产企业的利益。


  如何更好地利用原产地规则提升企业通关便利?


  关注中国海关对已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相关公告和原产地管理办法,也可向海关总署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司的原产地管理下属机构——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咨询。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协助关税司对全国海关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地日常业务的具体管理。(文章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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