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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国际接轨

发布时间:2013-08-21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创新对外开放模式,会议讨论通过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专家学者认为,决定草案将“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创新对外开放模式”放在首位的同时,为上海自贸试验区下放了审批权,即在开放政策和行政管理两方面均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强化了法制保障,也将为试验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打下基础。


  专家同时指出,尽管国家已将原有束缚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法律法规不断放开,但到目前仍没有建立起保障各经营主体在自贸试验区内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这或不利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和健康有序发展。


  收获法制保障


  上海市政府参事室主任王新奎稍早前曾表示,上海建设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要方向是终结审批制,逐步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投资准入管理体制。“上海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开放倒逼改革,因为现有体制中最难改革的就是审批制度,而上海建设自贸试验区就要按照国际规范来突破这一难点。”“因此,暂停实施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涉及停用数十项的行政审批,这等于是在行政管理上与国际接轨的必要之举。”商务部研究院外贸战略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张莉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下放审批权是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将给予上海自贸试验区更多的自主权,让自贸试验区在招商引资方面经营更加灵活,措施更为简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在中国投资需要经过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核准。按照此次决定草案,自贸试验区将在投资项目管理环节,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将进行备案管理,并停止实施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应行政审批事项。


  此外,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管理环节,对鼓励类、允许类和先行开放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取消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相应停止实施涉及的三件行政法规规定的22项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管理明确指出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张莉认为,决定草案在开放政策和行政管理两方面,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强化了法制保障,不仅使外资准入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也将为试验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法律仍待健全


  在7月25日举行的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扩大会议上,上海市市长杨雄表示,上海自贸试验区当务之急是要把试验区正式启动时必须具备的一整套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准备好。


  对此,张莉认为,就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进程而言,国家已将原有束缚这一区域发展的法律法规不断放开。随着审批权下放,政府的管理行为不断减少,市场化不断增强,“更应该优先考虑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与公平竞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限制市场化过程中出现少数利益集团操纵、分割市场的问题,及保障各经营主体在自贸试验区内有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建设自贸试验区表明中国要进一步对外开放,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但这也要求中国要更熟悉并使用国际规则,并建立起属于自己的市场规则,这是重塑中国国际竞争新理念的先行先试。”张莉说,“可以先在自贸区建立起公平竞争法,这将有助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拥有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和上海自贸试验区自身健康有序发展。”(文章来源: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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