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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实施细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委员会 www.ccpitgs.gov.cn 2017-04-07

  摘要: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甘肃富余新能源电力电量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促进我省新能源富余发电能力跨省、跨区消纳,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增量现货交易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监管〔2017〕49号),结合甘肃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能源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是指新能源在有富余发电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买方(受端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卖方(甘肃省内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通过跨省跨区增量现货交易系统开展的增量现货交易。新能源电站依据调度发布的信息申报现货市场交易电力曲线及参与次日平衡意愿。工作日10:30前,甘肃省调下发各新能源电站日前预计划曲线,发布以下信息:1.次日跨区、跨省通道可增加输电能力。(文章来源:能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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